商法在设立公司上的问题````请帮忙解决 谢谢

来源:百度知道 编辑:UC知道 时间:2024/09/28 09:35:08
甲乙丙丁四人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,注册资本为10万人民币。其中货币出资4万。公司设董事会,由甲和乙任董事;不设监事会,由甲任监事。在经营过程中,A公司欠外债10万元。后来经股东会决议,A公司将其下属的一个生产部门独立出来成立新的公司B。后来B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欠债20万。
按照中国法的相关规定:
(1)四人在设立A公司时的出资是否合法?为什么?
(2)A公司的组织结构是否合法?为什么?
(3)A公司将其生产部门独立出来成立的新公司属于子公司还是分公司?为什么?
(4)需要经过股东会怎样的表决规则通过?
(5)甲乙丙丁四人应对A公司原有的10万债务承担怎样的责任?
(6)B公司的20万债务应由谁承担?为什么?

一、出资符合公司法规定,货币出资不得低于估算总投资的30%的规定。二、A公司的组织结构合法,公司法规定小型公司可以不设立监事会,设监事即可。三、A公司将车间独立出来成立新公司,如果A公司没有重新出资,只能是分公司,没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公司四、成立分公司必须有A公司股东会同意成立分公司的会议决议,占三分之二的股东同意。五、股东对A公司的债务按投入股市的资本金为限,承担财产的有限责任。六、分公司的债务由A公司承担,因为A是否公司的管理公司即总公司